南民告〔2025〕1號
戴劍鋒、黃旭蘭:
經全國婚姻登記系統審查:戴劍鋒與黃旭蘭于1989年7月18日向南安縣碼頭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并取得結婚證(結婚證字號:264號);雙方又于2012年2月27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辦理的結婚登記,并取得結婚證(結婚證字號:J350583-2012-005073)。經法院核查,當事人戴劍鋒與黃旭蘭在1989年7月18日至2012年2月27日期間未曾離婚。
本機關認為,戴劍鋒與黃旭蘭于2012年2月27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所辦理的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J350583-2012-005073。該行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根據四部委《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高檢發辦字〔2021〕109號)和四部門《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切實辦好為民實事的若干意見》(閩檢會〔2022〕13號)文件精神,本機關擬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于2012年2月27日辦理的戴劍鋒與黃旭蘭的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J350583-2012-005073)。
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我局將作撤銷該婚姻登記的決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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