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5〕2號
肖麗紅、黃財興:
經全國婚姻登記系統審查:肖麗紅與黃財興于2000年1月17日向永春縣橫口鄉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并取得結婚證(結婚證字號:永橫婚字第200006);雙方又于2007年12月25日向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并取得結婚證(結婚證字號:閩南結字第010714361號)。經法院核查,當事人肖麗紅與黃財興在2000年1月17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間未曾離婚。
本機關認為,肖麗紅與黃財興于2007年12月25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所辦理的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閩南結字第010714361號。該行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根據四部委《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高檢發辦字〔2021〕109號)和四部門《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切實辦好為民實事的若干意見》(閩檢會〔2022〕13號)文件精神,本機關擬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于2007年12月25日辦理的肖麗紅與黃財興的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閩南結字第010714361號)。
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我局將作撤銷該婚姻登記的決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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